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》第184條規(guī)定:“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?!边@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(guī)則,被稱作“好人法”,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。
近日,公安部發(fā)布《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(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)》,規(guī)定見義勇為人員的醫(yī)療費、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,由加害人、責任人、受益人依法承擔。
民法總則 “好人法”條款鼓勵做善事
視頻來源:央視網(wǎng)
鼓勵人們站出來是種進步
這則新聞讓人想到前不久的地鐵打罵事件。兩名女子因為在地鐵車廂請求一名男性乘客掃碼,男性乘客破口大罵,還搶奪手機,做出腳踹等暴力行為。雖然最終這名男子被公安機關抓獲,但車廂里不少人袖手旁觀也讓人耿耿于懷:長達幾分鐘的時間里,一個大男人滿嘴臟話、暴力相向,欺負兩名女性,為何沒有人站出來?有網(wǎng)友如此評論:“見義勇為,打不過是自己挨打,打得過說不定還要賠人家醫(yī)藥費。”
很多需要人們站出來的危急關頭,正是這一念頭讓一些人遲疑不前。打不過打得過,都有風險;一猶豫,就退縮了。鼓勵見義勇為,還是要從制度上打消公眾對見義勇為可能遭遇風險的后顧之憂。
凡是呼喚人們見義勇為的關頭,往往都冒著傷害自己的巨大風險。不僅過程中可能有危險,事后也可能遭報復,有時受傷住院還得自掏腰包。對此,公安部的征求意見稿做了細致規(guī)定,除明確加害人、責任人、受益人擔責外,還明確在無加害人、責任人、受益人情況下,由醫(yī)保和見義勇為行為發(fā)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兜底解決。這意味著,見義勇為給自己造成損害,至少不用為醫(yī)藥費犯愁了。別小看這一進步,對鼓勵人們勇敢站出來而言,是制度上的巨大進步。
很多人不敢出手相助,還怕因為對受助人造成了損害而糾纏不清。例如在老人突然倒地時,實施救助過程中可能發(fā)生誤傷,很多現(xiàn)實案例中,“不敢扶”就是怕“扶出問題”自己要擔責。而這一風險,也在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中被排除: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(guī)定,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?!耙娏x勇為不擔責”原則的確立,就是要鼓勵人們在危急關頭勇敢站出來,而非繞道而行。
為避免“英雄流血又流淚”的事情一再發(fā)生,眼下法律法規(guī)已經(jīng)有了長足的進步。在配套措施方面,也可及時跟進。比如在無加害人、責任人、受益人情況下,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提供多種救濟渠道。比如通過設立專門的見義勇為基金,一旦發(fā)生見義勇為行為,專項基金能夠主動向見義勇為者提供幫助。此外,在一些地方,也開始推行“見義勇為保險”,由政府出資購買商業(yè)保險,專用于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高額度保障,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。
自古以來,見義勇為就備受推崇,在現(xiàn)代社會,更應用法治來保護這一道德傳統(tǒng),讓見義勇為者不再左右為難,而是路見不平一聲吼,該出手時就出手。(張漲 摘編自3月20日《廣州日報》,原題為《讓法律為見義勇為撐腰做主》)
“好人法”有助于鼓勵善意救助者
近年來,我國社會的誠信道德和誠信秩序出現(xiàn)一些問題,引發(fā)了較大范圍的影響,其中亦有法律不當適用的因素。社會對善意救助者反遭誣陷議論不斷,甚至質(zhì)疑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引導性。不少學者主張,應當對善意救助者從法律上、制度上給予更全面的保障,為處理這類案件提供理論支持和法律依據(jù),彌合誠信道德和誠信秩序的社會創(chuàng)傷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,以法治體現(xiàn)道德觀念、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,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,也將凝聚起強大價值引導力和精神推動力。>>
見義勇為引起合理費用擬由加害人承擔
《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(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)》經(jīng)過深入調(diào)研論證、反復修改完善,多次征求有關部門、專家學者和地方見義勇為工作部門的意見最終形成,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征求意見稿指出,無加害人、責任人、受益人的,參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(yī)療費用由基本醫(yī)療保險按規(guī)定支付;加害人、責任人、受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的,參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(yī)療費用由基本醫(yī)療保險按規(guī)定先行支付,并有權依法追償;其余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(fā)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解決。>>